新华社广州2月3日电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原阳江市委常委兼阳春市委书记严文耀贪污、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严文耀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30138.97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港币59181.13元、美元6618.81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刑期总计2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严文耀于1994年至1997年任中共阳春县委书记及阳春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且被查证拥有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严文耀在一审判决后表示要上诉。